2008年,音樂制作人弗蘭克.彼得森(Frank Peterson)向德國法院起訴YouTube LLC及其母公司谷歌侵犯了其版權,原因是當時某些用戶在Youtube上傳了一些他的受版權保護的錄音制品。
在該德國法院受理的另一起案件中,總部位于荷蘭的出版集團公司愛思唯爾(Elsevier)對文件托管服務平臺Cyando提起了訴訟,因為該平臺用戶于2013年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將愛思唯爾的幾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上傳到了Cyando上。
類似這樣的長期戰(zhàn)爭在歐洲的創(chuàng)意產業(yè)和內容托管在線平臺之間不斷出現。
因此,德國法院向歐洲法院尋求建議。
歐洲法院佐審官建議法院裁定Youtube和Cyando等平臺在原則上未“向公眾傳播”。因此,平臺無需對用戶非法上傳受保護作品的侵權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第2001/29/EC號指令第3條賦予了作者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專有權,而第2000/31/EC號指令第14條則免除了中介服務提供商對其服務應用戶需求而存儲的信息的責任。
因此,德國法院在這兩個案件上面臨的問題是,前一條款是否適用于此類平臺運營商,他們是否可以依賴后一條款免除責任以及這些條款之間是如何相互關聯(lián)的。
有些在線平臺允許大規(guī)模侵權行為存在,其運營商從中獲利并損害了版權所有人的利益,因此,有理由對此類平臺用戶上傳到這些平臺的內容加以廣泛的監(jiān)控。
但是,對于那些不屬于上述情況的平臺,廣泛監(jiān)控上傳到其平臺上的內容會嚴重影響平臺的日常運營并且損害用戶在線表達和創(chuàng)造的自由。
佐審官還表示,已經根據2019年針對YouTube等運營商頒布的新指令建立了針對用戶非法上傳的作品的具體責任制度。不過,由于新指令在該案件的初步裁決程序中剛剛生效,因此不適用于主要訴訟程序中的爭議。因此,無論歐盟立法機構采取了何種方法,都必須以先前法律框架的視角來審理這些案件。
歐洲法院在2021年6月22日發(fā)布了裁決:“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在線平臺的運營商原則上并沒有向公眾傳播這些平臺的用戶在網上非法發(fā)布的受版權保護的內容。但是,這些運營商確實在侵犯版權的情況下進行了傳播,不僅僅是提供了開放的平臺,還使公眾能夠訪問受版權保護的內容?!?/p>
歐洲法院表示,如果平臺沒有采用適當的技術工具來解決用戶侵犯版權的問題,或者平臺本身提供了用于共享非法或未經授權的內容的工具,那么它們可能也要承擔責任。
該案件對有關在線平臺責任的長期辯論作出了明確的結論。當平臺處于被動地位時,就無需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平臺處于主動地位,則可能負有責任。但是,法院沒有給出任何指導意見來區(qū)分平臺的主動和被動角色。
在此裁決之后,YouTube、Facebook、Instagram等平臺將不得不采用防止用戶上傳受版權保護材料的機制。(編譯自lexology.com)